地址:中国-郑州-南阳路216号
传真:+86-371-63759558
电话:+86-371-63759558 - 55890022
邮箱:huanqiuzg@gmail.com
网址:http://www.shuinifenmo.com
![]() |
![]() |
![]() |
![]() |
![]() |
![]() |
![]() |
![]() |
余热发电系统-余热发电并网运行-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发电特点-余热发电政策 |
|||||
摘要: 一、余热发电系统并网运行的技术特点 1. 并网及上网含义 2. 并网的条件 3. 并网的方法 4. 并网电压 5. 接入容量 二、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运行政策落实上存在的问题 1. 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引述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 实际政策落实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建议与对策 1.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发挥其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针对当前存在问题,认真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政策立法理念,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认真专题论证,积极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等)提出建议和议案,统筹协调解决,尽快制定出余热利用发电并网(审批、优惠政策等)管理办法,提高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 2.水泥企业要高度重视对真正熟悉余热利用发电技术及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等优秀人才的选培工作,在与电力行业工作人员商谈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协议时,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专业特长,最大限度用好国家的政策法规,以理服人,尽最大可能为水泥行业多争取合理合法利益,使签订的并网协议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升整个水泥行业的应有价值。 3.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一定要用“想在前头,力求完美”的理念,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预先,指事先作好计划或准备;立:成就;废:败坏。),不能等项目已经快具备发电运行的条件时再与电力行业商谈并网协议。 4.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问题要充分借鉴学习国外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思想和经验,例如完全可以把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看作是直接安置在用户近旁的分布式发电装置(Distributed Generation,简称DG),这里的用户就是水泥工厂自身,扬长避短,和谐科学发展。日本的经验是分布能源系统的发电容量最好在25%-35%之间,不足部分由电网补充,友好供电,相互依存。 5.为规范水泥厂余热发电的设计工作,我国《水泥工厂纯低温余热发电设计规范》正在编制之中,针对业内以吨熟料发电量评价发电技术的现象,还应抓紧编制余热发电技术评价方法与标准。 四、结束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