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水泥粉磨站与扩建、改建水泥站的规定-水泥设备网,水泥粉磨站发展的可行性,新建、改建粉磨站的数量适宜控制在8个。其中,适宜新建的镇,新(扩)建的水泥粉磨站,必须有大中型旋窑企业优质熟料的来源;0371-63759558/67878896/67878986
为加快水泥机械设备及水泥生产线产业的结构调整与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国办发[1999]49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针对一些地方在淘汰小水泥厂的同时,利用小水泥厂现有的粉磨设备或厂地等条件,改造或建设粉磨站的情况,为规范粉磨站的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场界四周采用遮挡措施;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尽量减少物料洒落;堆料场设简易棚以减少二次扬尘。对高噪声的机械必须安装隔声装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相关标准要求。
2、工程粉磨及储运过程中,共设置24台布袋除尘器对各有组织粉尘排放点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高20-30m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粉尘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量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标准要求。
矿渣烘干机以煤为燃料,煤质含硫量不得高于1%。设置2台静电除尘器对燃烧废气进行处理,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中SO2、烟尘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
工程对物料的暂存、配料采用圆库或封闭式堆棚储存,物料的输送皮带设置密闭罩,厂区地面全部硬化并定期洒水抑尘,厂区周围种植绿化带,确保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对厂界贡献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
3、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生活污水排入一体化生化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外排废水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全部用于绿化,不外排。厂区设置1200m3防渗贮池,作为废水暂存使用。厂区不得设置废水外排口。
4、合理安排厂区平面布置,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主要产噪设备设置在车间内,并采取减振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厂界(紧邻铁路)符合4类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5、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600m,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三、原有工程拆除涉及辐射设施的,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承德市环保局确定的总量指标内:工业粉尘32.26t/a,SO2103.7t/a,总量削减措施一并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必须向承德县环保局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向省环保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正常运行。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使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对新建水泥粉磨站,扩建水泥粉磨站,改建水泥粉磨站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水泥粉磨站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经济规模合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坚持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将立窑水泥企业改造为粉磨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大中型旋窑企业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形式建设粉磨站;鼓励大中型旋窑企业在沿江、沿海、交通运输方便的地区建设粉磨站;鼓励本地区水泥市场较好,无大中型旋窑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的原料资源匿乏,但有较丰富的混合材资源的立窑水泥企业改建为粉磨站。
二、新(扩)建水泥粉磨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新(扩)建的新建水泥粉磨站,必须有大中型旋窑企业优质熟料的来源。
2、水泥粉磨站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大于20万吨/年(含20万吨/年)。
3、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2.2米)的闭路粉磨系统。
4、生产工艺、装备和自动化水平必须达到或超过目前国内先进水平。
5、粉磨站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水泥散装能力达到70%以上。
7、粉磨站所用混合材要就地取材,尽量利用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
三、现有立窑水泥企业改建水泥粉磨站除必须具备新(扩)建粉磨站1、5、6、7的条件以外,还必须规定:
1、凡属被淘汰的水泥机立窑不准改建粉磨站必须拆除,并交回原水泥生产许可证。
2、粉磨站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3、可利用现有磨机的规格必须是直径2.2米(含2.2米)以上的闭路粉磨系统。
4、企业管理水平较好,具有完善的工艺操作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有比较完备的产品化验、检测设拖;有完善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新(扩)建、改建水泥粉磨站,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项目时,需首先征得当地建材主管部门同意。在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后,方可向省、市、区许可证办公室申报领取水泥粉磨站生产许可证。粉磨站建设应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发证机关应进行严格把关。
五、相关政策措施:
1、各地建材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水泥企业利用淘汰的小水泥企业的资产,跨地区建设水泥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2、对采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作混合材,其掺加量超过30%的,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在混合材中掺加废渣量未达到30%,而在熟料生产中作为原料掺加废渣的,可以合并计入水泥粉磨站利用废渣的总量。
3、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和优惠政策,以保证水泥粉磨站的建设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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