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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厂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水泥厂生产许可证-粉磨站 |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等文件: 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国发[2005]40号);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限制新建项目:不得新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国发[2005]40号)。 2011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2012年4月13日以后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发改运行[2006]609号)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通用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及强度等级或“熟料”及强度等级;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水泥, 并按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交); 4.1.1.4 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及配制厂的新建生产线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和市(地)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三份。 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10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新建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 ------------------------------------------- |